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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7-05-18]
    经典案例:
    温州**建设工程公司与温州**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温州**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温州**塑业有限公司
      原告**公司起诉称:被告坐落于**镇第二工业区的综合办公楼由原告承建,2015年12月30日经竣工决算,尚欠原告工程款477282元。现获悉被告的厂房办公楼被温州中院拍卖,所得拍卖款3130万元,由于该款原告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特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7282元,并在被告综合办公楼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司系一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被告**公司系一家从事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法人。2011年12月7日,原告**公司和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公司三车间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为3309782元,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2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开始施工,至2013年12月5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832500元。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完工,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现已随被告厂房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2015年12月30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一欠据,载明:“温州**塑业有限公司办公综合楼于2015年12月30日(同)温州**建设工程公司经竣工验收决算,总工程款合计3309782元,已付2832500元,尚欠477282元”。
     
    案件分析: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本案中,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477282元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予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涉案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无论是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还是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算,原告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均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其次本案涉案工程为被告**公司三车间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并非综合办公楼。综上,原告要求上述工程款在被告综合办公楼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处理。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塑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477282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建设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重要法律条文:
    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规定: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备注:
    1、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权利的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期限主张不予支持,六个月系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2、分包人或转包后的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可行使代位权,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意见,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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