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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在党章中寻找答案
    发布时间:[2014-11-2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而党章的地位就相当于党内宪法。治国,要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治党,除了遵守宪法和法律外,还要按党章的规定办事。“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首要的是维护党章的严肃性。”

      不过,党章对有些党员来说,可能只是为了应付入党测试的复习材料,而没有成为内化于心的行为准则。经常有人困惑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为何对党员的要求要更高更严,其实翻看党章,对照党员的八项义务,小至党员个人,大至党内生活,党章就像一本标准答案,清晰而明确,完全可以解难答疑。

     

      群众路线:贯穿党章并充实发展

      背景:从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上而下分两批开展,认真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交出了一份实实在在的作风建设成绩单。

      解读:党的群众路线,向来是党章的重点内容,在党章的总纲中有准确、完整、规范、权威的表述。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章中阐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最主要内容。

      “两个一切”、“一来一去”,第一次对党的群众路线进行定义和概括,源于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而现今党章中的经典表述,则来自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党章,并沿用至中共十八大党章。

      在《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除了“为民”和“务实”,“清廉”一直是重要内容,并与时俱进地充实和增加了新内容。总纲提出:“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在党章全文中,“群众”一词共出现了52次,分布于各个章节。比如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党的群众观点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例如干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等等。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无疑也让党章中群众路线的观点得到拓展、延伸和丰富、完善。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

      背景:2014年9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今年以来,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中有6家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处分,另有3家单位的纪委一把手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处分。

      解读:像湖北一样,最近还有多个地方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的案例。而在以前,党委的主体责任被弱化,很多情况下党委把自己定位为“领导主体”、“指挥主体”,挂个名、开个会、讲个话,再“支持纪委工作”就是履行主体责任了,也很少有地方和单位一把手被追究主体责任的。

      然而,王岐山指出,“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抓谁抓?”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要职责。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委是“协助”监督的角色,而被协助者——“党的委员会”则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

      纪委的监督责任也在不断聚焦和加强。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纪委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应运而生。

      “三转”的核心是各级纪委内设机构的改革调整,由中央纪委起始,各级纪委分步实施。

      今年3月17日公布的组织结构显示,中央纪委的纪检监察室数量已增加到12个,占全部27个机构的44%。在没有增加编制总数的情况下,直接从事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增加了100多名。目前,31个省级纪委也已基本完成两轮内设机构调整。

      增加“战斗部队”,扩充“主力军”,凝神聚力反腐肃贪、正风肃纪,既显示出“打虎拍蝇”的坚强决心和强大威慑力,也是向党章回归,向党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要求回归。

     

      巡视制度:“年轻”制度发挥巨大威力

      背景:11月4日,中央巡视组今年第二轮巡视反馈完成,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经实现巡视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共启动了4轮巡视,共计巡视47个地区和单位。据统计,中央巡视共有280多个巡视对象。与此同时,中央巡视与省一级巡视工作上下联动,形成了全国“一盘棋”的态势。

      解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这在党章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巡视制度正式写入党章是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是党章中一项“年轻”的制度,但其地位和威力却不容小觑。

      “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不能让有问题的人心存侥幸,不能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党的十八大后巡视加力,彰显着中央反腐利剑高悬的坚定决心。

      围绕王岐山对巡视工作提出“四个着力”的要求,中央一级的巡视工作频频发力,一批“老虎”和“苍蝇”纷纷落马。据媒体统计,仅在2013年第二轮巡视中,10个地区和单位至少有3351名官员被处分,其中包括至少66名厅级以上干部。

      小官巨腐、边腐边升、亲缘腐败、科研腐败、能人腐败、权色交易、“裸官”、吃空饷……巡视成为发现问题的“尖兵”。各地针对巡视组列出的问题清单,给出了对症下药的整改方案。

      中央党校专家曾指出,巡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这对监督工作实效和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处理违纪党员:严格依照党章中的处分程序

      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显示,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上述6人开除党籍的处分。

      解读: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上述几人给予的处分,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党章要求,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不过,党章补充,各级党组织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时,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处分时,更加慎重。党章规定,对上述人群“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在此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被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次全体会议一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他们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予以“追认”。

      那么,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呢?这在党章中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才详细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的量纪标准。如果党章相当于党内的宪法,那么这个条例的地位就相当于党内的刑法。

      不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出台10年之久,为适应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去年11月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将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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